提单
- 1.定义
- 2. 承运人关税
- 3.担保
- 4.分包与赔偿
- 5.承运人责任 — 港至港运输
- 6.承运人责任 — 联合运输
- 7.其他责任规定
- 8.托运人装箱
- 9.货物检验
- 10.货物状况对运输的影响
- 11.货物描述
- 12.托运人/商户责任
- 13.运费
- 14.留置权
- 15.可选装载货物和甲板货物
- 16.活体动物
- 17.运输方法和路线
- 18.业绩影响事宜
- 19.危险品
- 20.通知和交付
- 21.FCL多联提单
- 22.共同海损和救助
- 23.合同变更
- 24.法律和管辖范围
- 25.有效性
- 26.责任范围
- 27.美国首要条款(如适用)
- 28.钢铁条款
- 29.扫舱货
- 30.选港货
- 31.在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富纳富提、瑙鲁、利希尔岛、汤加之间往返运输
提单条款和条件
更新于2021年10月1日
1.定义
本提单中,术语:
“承运人”系指太古轮船有限公司。
“运输”系指针对本提单所列货物,承运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操作和服务。
“集装箱”包括任何集装箱、拖车、可运输罐体、平车或托盘,或用于货物拼装的任何类似物品以及辅助设备。
“CIM”系指《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CMR”系指于1956年5月19日缔结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
“运费”包括根据适用关税表和本提单,应向承运人支付的所有费用。
“货物”系指从商户处收到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包括非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装箱服务和任何设备或集装箱。
“《海牙规则》”系指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包括对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议定书的修正,但此类修正须强制适用于本提单。 (根据明确规定,本提单中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合同中适用经上述议定书修正的上述规则。)
“持有人”系指目前持有(或有权持有)本提单的任何个体。
“赔偿”包括对承运人及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的疏忽或非疏忽行为或不作为进行的辩护、赔偿,使其免受损害。
“商户”包括在任何时候已经成为货物托运人、持有人、收货人、接收人的任何个体,拥有或有权拥有货物或本提单的任何个体,以及代表此类个体行事的任何个体。
“多式联运”系指本提单正面注明的收货地或装货港(以适用者为准)、卸货港或交货地(以适用者为准)。
“海洋运输”仅指货物的港到港运输。
“个体”包括个人、团体、公司或其他实体。
“交货地”系指除卸货港外,货物根据本提单进行运输后由商户照看、保管的任何地点。
“收货地”系指除装货港外,货物根据本提单运输目的由承运人照看、保管的任何地点。
“卸货港”系指根据本提单进行运输后,支持船舶(可以是驳船,也可以是远洋船,不一定是本提单所列船舶)卸货的任何港口。
“装货港”系指本提单支持装货船舶(可以是驳船,也可以是远洋船,不一定是本提单所列船舶)进行运输的任何港口。
“港到港”运输方式出现在非多式联运的情况下。
“装船运输”仅涉及货物装入的集装箱。
“分包商”包括(但不限于)船东和运营商(不包括承运人)、装卸工、码头和集装化运营商、公路、航空和铁路运营商,以及承运人在运输时雇用的任何独立承包商及其分包商。
“US COGSA”系指美国于1936年颁布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船舶”系指本提单项下的任何水上运输船舶,可以是驳船或远洋船。
2. 承运人关税
本合同包含承运人适用关税表的条款和条件。 请特别注意其中有关集装箱和载具滞期费的条款和条件。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可按要求获得适用关税表的相关规定的副本。 如本提单与适用关税表不一致,则以本提单为准。
3.担保
商户保证,在同意本提单的条款和条件时,商户将作为货物和提单持有人,或拥有或有权拥有货物和提单的个体。
4.分包与赔偿
4.1. 承运人有权按照任何条款进行分包运输。
4.2. 商户承诺,除承运人外,不会对任何从事或承担运输的个体(包括承运人的所有分包商)提出任何索赔或指控,不会要求或试图要求此类个体或其拥有的任何船舶承担与货物或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责任,无论该责任是否因此类个体的疏忽导致。商户若继续提出任何此类索赔或指控,则对承运人的一切后果进行赔偿。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每个个体或船舶均应享有本提单规定的或承运人可获得的任何性质的权利、辩护、限制和自由,如同该等规定是为明确利益而设;在签订本合同时,承运人在规定范围内不仅代表自身,还作为这些个体或船舶的代理人和受托人。
4.3. 第4.2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其中所载的商户承诺,应涵盖至针对承租载货船舶舱位的其他个体的任何性质的索赔或指控。
4.4. 此外,商户承诺,除本提单条款条件的规定以外,任何个体不得就货物向承运人提出任何索赔或指控,不得要求或试图要求承运人承担与货物或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责任,无论该责任是否因承运人疏忽导致。商户若继续提出任何此类索赔或指控,则对承运人的一切后果进行赔偿。
5.承运人责任 — 港至港运输
5.1. 如果采用港至港运输方式,且往返于或通过美利坚合众国的港口,应遵守第27条规定。
5.2. 对于所有其他港对港运输,承运人应根据使《海牙规则》强制适用于本提单的任何国家法,确定货物从装货港装货时起至卸货港卸货时止产生的损失或损坏责任(如有),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仅根据《海牙规则》第1-8条规定(包括第1-8条规定)确定责任。
5.3. 如果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在装货之前或卸货之后,则承运人对此概不负责。 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承运人应在适用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任何额外责任期内享有本条款所适用的《海牙规则》中规定的的每项权利、辩护、限制和自由,哪怕损失或损坏并非发生在海运期间。
5.4. 如果货物在本提单指定卸货港以外的港口卸货,并以任何方式转运到指定卸货港,则《海牙规则》第5.2条规定应继续生效,直至货物在指定卸货港交货,哪怕以非海运方式。
6.承运人责任 — 联合运输
对于在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看和保管之前,或在交付地或卸货港(以适用者为准)交付之后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概不负责。 承运人仅在以下范围内对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6.1. 如果损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阶段未知:
(a)如果损失或损害可归因于以下免责条款,则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i)商户的作为或不作为。
(ii)包装或标记上的不足或缺陷。
(iii)由商户或其代表对货物进行搬运、装载、堆放或卸货。
(iv)货物固有缺陷。
(v)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部分或彻底罢工、闭厂、停工或限制劳动。
(vi)核事故。
(vii)承运人不可避免的任何原因或事件,以及其通过合理努力也无法阻止的后果。
(viii)承运人无法合理预见后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ix)遵守任何有权发出指示的个体的指示。
(b)承运人有责任证明损失或损坏是由第6.1(a)条规定的免责条款造成的。如果承运人确定该损失或损坏可归因于第6.1(a)条规定的(ii)、(iii)或(iv)免责条款之一,则应推定该损失或损害的引发原因。
(c)责任范围:除第7.3条或第7.4条规定外,根据第6.1条规定,承运人需承担的最大责任都不应超过2个SDR每公斤损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无论起因如何。 (SDR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6.2. 如果损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阶段已知,在第6.1条规定范围内,在符合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的前提下,承运人对此类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如果货物通过多式联运方式往返于美国,则承运人对于在照看和保管期间产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应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确定。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同样适用于货物在美国装船之前或卸货之后的情况。
(b)如果货物不是通过多式联运方式往返于美国,则承运人对于在照看和保管期间产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i)如果损失发生在海洋运输期间,则使《海牙规则》强制适用的任何国家法律,或《海牙规则》第1-8条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不能用于确定责任;且
(ii)如果损失发生在任何内陆公路运输期间,则根据《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确定责任;如果《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不适用,则根据发生损失或损坏的公路运输商的合同或关税,或根据第6.1(a)和(c)条规定,确定程度较轻的责任;或
(iii)如果损失发生在任何铁路运输期间,则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确定责任;如果《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不适用,则根据发生损失或损坏的铁路运输商的合同或关税,或根据第6.1(a)和(c)条规定,确定程度较轻的责任。
6.3. 如果本合同未根据第5条规定注明收货地或交货地,则
(a)如果本合同未注明收货地,且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在装船之前,则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承运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b)如果本合同未注明交货地,且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在船舶卸货之后,则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承运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损失或损坏通知
除非第25条规定适用,且承运人收到了注明损失或损坏性质的通知,否则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本提单所述交付货物。通知应在将货物交由本提单授权个体保管之前或期间,以书面形式在交货地(或卸货港)提交给承运人或其代表。若损失或损坏不明显,则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6.5. 时间限制
除非第25条规定适用,且在货物交付后九个月内提起诉讼并向承运人发出通知,否则将解除承运人与货物有关的所有责任。若货物未交付,则在本提单签发后的十个月内提起诉讼。
7.其他责任规定
7.1. 赔偿依据
除非第25条规定适用,否则赔偿金额应参照货物交付给商户的时间和地点,或货物应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所对应的价值来计算。 为确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或损坏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同意将FOB/FCA发票价值和运费及保险费(如已支付)的总额作为货物完好价值。
7.2. 如果货物没有发票价值,则货物价值应根据当前的商品交换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此类价格,则根据当前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两者都无,则参考同种同质货物的正常价值进行计算。
7.3. 《海牙规则》限制
如果国家法律适用《海牙规则》,则承运人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 如果国家法律以外范围适用《海牙规则》,则承运人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100英镑每件或每单位商品价值。
7.4. 从价税
商户同意并承认,承运人对货物价值一无所知。经承运人同意,除非本提单注明商户在运输前申报的货物价值且支付了额外运费(如需),否则得要求高于本提单规定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申报价值的金额应代替本提单规定的限额。 任何部分损失或损坏应根据该申报价值按比例进行调整。
7.5. 延误
承运人不保证货物在任何特定时间到达卸货港或交货地,或满足任何特定市场需求或用途,且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因延误造成的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负责。
7.6. 适用范围
(a)无论何时,本提单条款和条件都适用于承运人在运输之前、期间和/或之后应承担的与向商户提供集装箱有关的责任或因此产生的责任。
(b)即使损失、损坏或延误因低适航性、人员过失或根本性违约而引起,承运人也能根据本提单规定的任何性质的权利、辩护、限制和自由提起诉讼,不论诉讼原因为何,或该诉讼是合法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c)除本提单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因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或相应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或利润损失负责。
7.7. 当局检查
如果任何地方当局命令必须打开集装箱对货物进行检查,则承运人对因打开、拆包、检查或重新包装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有权向商户追讨因打开、拆包、检查或重新包装产生的费用。
8.商户装箱
8.1. 如果集装箱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代表装箱的,则承运人对货物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a)集装箱的装箱方式,或
(b)所提供的集装箱不适合货物运输,或
(c)集装箱的不适宜性、缺陷性,或温度控制的不正确设置。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集装箱在装箱之前或期间,经商户检查后明显存在的不适宜性、缺陷性或不正确设置,或
(d)在不适宜温度下包装易受温度影响的货物。
8.2. 商户负责对所有由自己包装的集装箱进行打包和密封。如果由商户包装的集装箱由承运人交付,且商户所贴的原封条完好无损,则承运人对交付时确定的任何货物短缺不承担责任。
8.3. 对于因第8.1条规定的由一项或多项事项对承运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商户须予以赔偿。
9.货物检验
承运人或其分包商或任何授权个体,有权(但无义务)随时打开任何集装箱或包装,对货物进行检查、称重和/或测量。
10.货物状况对运输的影响
如果因集装箱或货物状况导致货物可能无法安全或适当运输,或继续运输,或根本无法运输,或对集装箱或货物产生任何额外费用或采取任何措施,则承运人可在不通知商户的情况下(但仅作为代理人),在绝对酌情后采取最合适措施和/或支付额外费用来运输或继续运输货物,和/或出售或处置货物,和/或放弃运输,和/或将货物储存在岸上或海上、隐蔽或露天的任何地方。根据本提单规定,此类委付、储存、出售或处置手段应视为到期交货。 商户应赔偿承运人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11.货物描述
11.1.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提单应作为承运人从商户处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货物外观完好无损,且本提单正面的“承运人收到的集装箱/包裹总数”框内标明了集装箱或其他包裹或单位的总数。
11.2. 承运人对货物的重量、内容、尺寸、数量、质量、描述、条件、标记、编号或价值不作任何陈述,且对此类描述或细节不负任何责任。
11.3. 如果本提单上显示了任何信用证和/或进口许可证和/或销售合同和/或发票或订单号和/或承运人非当事人的任何详细信息,则此类信息仅为商户出于便利而要求列出。 商户同意,列入提单的此类详细信息不应视作价值声明,也不会增加承运人在本提单项下的任何责任。 商户还同意赔偿承运人因在本提单中包含此类详细信息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商户承认,除非第7.4条规定适用,否则承运人对货物价值不知情。
12. 商户责任
12.1. 对于所有符合第1条规定中对商户定义的个体,应就商户在本提单中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担保的适当履行,对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本提单和/或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另一方,也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承担此等责任。
12.2. 商户向承运人保证,商户在收到本提单时已核对过背页所载之货物详情,且该等详情以及由商户或其代表提供的其他详情均为充分且正确的。 此外,商户保证货物合法,不含违禁品。 如果集装箱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则商户进一步保证该集装箱符合所有ISO和/或其他国际安全标准,并符合承运人的各种运输要求。
12.3. 对于承运人因违反本提单第12.2条规定的任何保证,或因货物相关的任何其他原因而产生或导致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赔偿、罚款和费用,商户应予以赔偿,而承运人对此不负责任。
12.4. 商户应遵守海关、港口和其他当局的所有规定或要求,并应承担和支付因货物产生或遭受的所有关税、税款、罚款、进口税、费用或损失(包括在不影响前述的一般情况下,任何额外运输的运费),并应就此向承运人作出赔偿。
12.5. 如果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集装箱经商户或其代表拆开,则商户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清理没有标签等空集装箱的内部、去除异味,确保各方面都符合重新使用的要求后归还至承运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指定的地点或场所。 如果集装箱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归还,则承运人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措施,而商户应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滞留、损失或费用负责。
12.6. 由商户负责包装、拆封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的集装箱,在重新交付给承运人之前,由商户自行承担风险。 商户应赔偿承运人在此期间发生的此类集装箱的所有损失和/或损坏。 商户还应赔偿承运人在其控制期间因此类集装箱造成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伤害、罚款或费用。
13.运费
13.1.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时应视为运费已完全赚取,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支付且不可退还。
13.2. 必须以规定货币支付运费。
13.3. 运费是根据商户或其代表提供的详细资料计算得出的。 如果商户或其代表提供的详细资料不正确,则双方同意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将正确运费翻倍后减去所收运费。 运费是根据运输合同签订时承运人已知的成本计算的。 如果运费后续发生变化,则承运人可以向商户收回额外的运费,无论运费是否预付或收取,也无论运输是否已经开始。
13.4. 货物交付前应支付所有运费,不得有任何抵销、反诉、扣减或中止执行的行为。
13.5. 商户手下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任何雇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视作商户的独家代理。向此类人员支付的任何运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向承运人付款。 如果此类人员未能向承运人支付任何部分的运费,则应视为商户拖欠运费。
14.留置权
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应向承运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应向任意目标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款项,承运人应对货物及其有关单据拥有留置权。 承运人还应在货物和任何相关文件上对商户拥有留置权,以支付商户根据任何其他合同应支付给承运人的所有款项。 无论运输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运人都可以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行使留置权。 在任何情况下,留置权都应包括收回应付款项的费用。为此,承运人有权在不通知商户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自行决定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协议方式出售货物。 承运人的留置权在货物交付后仍然有效。
15.可选装载货物和甲板货物
15.1. 货物可由承运人打包并拼装于集装箱内。
15.2. 在不通知商户的情况下,无论货物是否存放于集装箱内,都能在舱外或舱内、船尾、前甲板、甲板室、遮蔽甲板、客舱区、油舱区,或贸易中常用的遮蔽空间内运输。 无论舱外或舱内运输的货物都应涵盖于共同海损范围内,并应视为符合《海牙规则》或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所定义的货物范围,并应按该规则进行运输。
15.3. 在第15.2条规定范围内,如果本提单注明货物为舱外运输且如是运输,则《海牙规则》或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不适用,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损害或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是由于承运人疏忽或船舶不适航造成的。
16.活体动物
《海牙规则》或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不适用于活体动物运输,商户需自行承担风险。 承运人对该等活体动物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伤害、疾病、死亡、延误或毁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船长自行认为任何活体动物可能会伤害任何其他活体动物或船上任何人员或财产,或导致船舶延误或妨碍其航行,则该等活体动物可被销毁并扔出船外,承运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商户应赔偿承运人因任何原因产生的与运输任何活体动物有关的所有或任何额外费用。
17.运输方法和路线
17.1. 承运人可以在不通知商户的情况下随时:
(a)使用任何运输工具。
(b)变换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将货物转运或使用本提单指定船只以外的其他船只运送。
(c)拆开并取出已装入集装箱的货物,并将其装入集装箱或以其他方式转交。
(d)以任何速度按其自行决定的任何路线行驶(无论是否为最近或最直接或习惯或公布的路线),并以任何顺序一次或多次前往或停留在任何地点或港口。
(e)在任何地点或港口装卸、储存货物(无论该港口或地点是否为本页所列的装货港、接收地、卸货港或交货地)。
(f)遵守任何政府或当局,任何以该政府或当局名义行事或意图代表该政府或当局的个体,或根据承运人雇用运输工具的保险条款有权发出命令或指示的个体所发出的任何命令或建议。
(g)允许船舶在存在或缺失引航员的情况下航行,拖曳或受到拖曳,或停靠在干船坞。
17.2. 承运人可出于任何目的援引第17.1条规定的自由条款,无论是否与货物运输有关,包括但不限于装卸其他货物、加油、修理、调整仪器、接载或降落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船舶操作或维修以及在所有情况下协助船舶的人员。 根据第17.1条规定进行的任何操作或由此产生的任何延误应视为在合同运输范围内,而不应视为偏离操作。
17.3. 在没有书面规定使用专门集装箱运输,或在特定温度范围内运输,或受到任何特别关注,或选择除集装箱以外的方式运输的情况下,商户同意使用通用集装箱来运输货物。
18.业绩影响事宜
无论何时,承运人在履行本提单规定义务时,如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种类和方式造成的阻碍、风险、延误、困难或不利条件的影响(即使在填写本提单或接收货物并运输时就已经存在引起此类阻碍、风险、延误、困难或不利条件),则(无论运输是否开始)承运人无需事先通知商户,可自行决定,或者:
(a)将货物运输至合同规定的卸货港或交货地(以适用者为准)时,可采用本提单中注明的替代路线,或将货物运至该卸货港或交货地的通常路线。 如果承运人选择援引本第18(a)条的条款,则在本条款第17条规定下,承运人应有权收取自行决定的额外运费;或
(b)暂停货物运输,并根据本提单条款将货物存放在岸上或海上,并尽快转送货物,但承运人对这种暂停运输的最长期限不作任何陈述。 如果承运人选择援引本第18(b)条的条款,则在本条款第17条规定下,承运人应有权收取自行决定的额外运费;或
(c)放弃货物运输,在承运人认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点或港口将货物交给商户处置,承运人对该等货物的责任应终止。承运人应有权收取实收货物的全部运费,而商户应支付运往该地点或港口以及在该地点或港口交货和储存的任何额外费用。如果承运人根据第18(a)条选择替代路线或根据第18(b)条暂停运输,则不影响其随后放弃运输的权利。
19.危险品
19.1. 未经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不得将具有或可能具有危险性、易燃性、破坏性或伤害性(包括放射性材料),或损害任何财产或人员的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且运输货物的集装箱或其他覆盖物以及货物本身不得在外部有明显标记,以表明任何此类货物的性质和特性,并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要求。 如果任何此类货物在没有书面同意和/或标记的情况下交付给承运人,或如果承运人认为这些货物具有或可能具有危险性、易燃性、破坏性或伤害性,则承运人可以随时将其销毁、处理、放弃或使其无害化而无需赔偿商户,也不影响承运人的运费权利。
19.2. 商户承诺,考虑到货物性质,装箱方式足以抵御运输风险,并符合运输期间可能适用的所有法律或法规。 尤其是在不影响本第19.2条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如果货物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代表装入集装箱,则商户承诺不会将不相容的货物装入同一集装箱。
19.3. 无论商户是否知道货物性质,都应赔偿承运人因运输产生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或费用。
19.4. 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剥夺承运人在其他地方规定的任何权利。
20.通知和交付
20.1. 本提单中对货物到达时应通知的各方的任何提及仅供承运人参考。未能发出此类通知,不应使承运人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免除商户在本提单项下的任何义务。
20.2. 如果采取港对港运输方式,承运人可在不通知商户的情况下,在任何一天、任何时间、任何码头、船舶或地点卸下全部或部分货物。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对卸下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责任(如有)将完全终止。不论港口规定是否相悖,或是否可能产生或将会产生任何费用、规费或其他开支。 因商户未能按上述方式提取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商户承担。
20.3. 根据多式联运条款,商户应在承运人的适用关税表(见第2条)的规定时间内提货。
20.4. 无论是港到港运输还是多式联运,如果商户没有在承运人指定的提货时间和地点提货,则承运人都有权在不通知商户的情况下,将部分或全部货物(如果装在集装箱内)卸下,和/或存放在岸上、海上、露天或遮蔽的地方,商户需自行承担风险。 此类存放应构成本提单规定的适当交付,因此,承运人对卸下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责任(视情况而定)应完全终止,且可以要求商户立即支付此类存放费用(如果由承运人或其任何代理人或分包人支付或应付)。
20.5. 若商户未能在第20.2条或20.3条规定的交期交货后30天内提取货物,或承运人认为货物可能会变质、腐烂或失去价值,或产生高于价值的存放费用或其他费用,则承运人可在不影响其可能对商户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出售、销毁或处置货物,并将任何销售收益用于减少商户应付的款项,而无需通知商户或承担任何责任。
20.6. 对于因商户拒绝按照本条款规定接收和/或减少货物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构成商户对承运人放弃任何与货物或货物运输有关的索赔。
20.7. 如果在多式联运中,承运人同意商户修改提单规定交货地的要求,则本提单的条款和条件应继续适用。 如果承运人拒绝将修改后的交货地纳入提单条款,则承运人应仅作为商户代理人,将货物交付至修改后的地点,但对于承运人在修改后的运输期间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坏或延误概不负责。
20.8. 如果承运人有义务根据第20.4条或20.5条规定,在其有权要求商户提取货物的地点将货物移交给任何海关、港口或其他当局保管,则该等移交应构成本提单项下的向商户的适当交付。
21.FCL多联提单
21.1. 只有当所有与集装箱内货物有关的提单都已交出,并授权在单一交货地交付给单一商户时,货物才会装箱并交付给商户。 如果该要求未得到满足,承运人可以拆开集装箱,对于已交出提单的货物,以拼箱方式交付给商户。 这种交付行为应构成本提单规定的适当交付,但只有在商户支付了拼箱服务费和任何适合拼箱货物的费用(如关税规定费用)以及任何额外服务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后,才会生效。
21.2. 如果这是一份FCL多联提单(由背页确认的理货资格证明,意为“集装箱内部分货物中的一份”),则背页所列货物为所示集装箱内容物的一部分。 如果承运人被要求将货物交付给多个商户,且集装箱内所有货物是部分或全部由散装货物或未分配货物组成,或属于或成为混合或无标记或无法识别的货物,则与集装箱内货物有关的提单持有人应接收其货物(包括任何损坏的部分),并按承运人绝对酌情决定的比例承担任何短缺。这种交付行为应构成本提单规定的适当交付。
22.共同海损和救助
22.1. 如果在航行开始之前或之后,由于任何原因(无论是否由于疏忽)而发生事故、危险、损害或灾难,而根据法规、合同或其他规定,承运人对这些事故或后果不负责任,则商户应与承运人一起按共同海损规定支付可能作出或发生的任何牺牲、损失或共同海损性质的费用,并应支付与货物有关的救助费和特别费用。
22.2. 当承运人经营船舶遇到任何共同海损行为,应根据1994年颁布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任何港口或地点以任何货币进行调整,供承运人指定理算师选择并进行调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的合理性是根据共同海损行为发生时的已知信息,而非事后利益进行测试的。 当非承运人经营船舶(无论是海船还是内河船)遇到任何共同海损行为,应根据该船舶经营者的要求进行调整。 无论哪种情况,商户都应提供承运人认可的足以支付货物预计共同海损分摊的现金押金或其他担保。 除现金保证金外,任何担保必须由承运人指定管辖区内可接受的一方提供。 如果承运人要求,则该担保必须在交货前提供,否则必须在货物交付后三个月内提供,无论商户在交付时是否收到承运人的留置权通知。 承运人无义务为商户应得的共同海损分摊行使任何留置权。
22.3. 应按款项支付之日和船舶卸货完成之日的适用津贴、分摊价值等费率来换算货币。
22.4. 如果救助船由承运人拥有或经营,则应像救助船不属于承运人一样全额支付救助费用。
22.5. 如果船长自行决定或与船东协商后认为需要救助服务,且商户同意船长作为其代理人为货物争取这种服务,则承运人可作为其代理人结算救助报酬。这两种情况都无需事先与商户协商。
22.6. 如果商户以任何理由对货物的共同海损、残值、残值费用和/或特殊费用的支付提出异议,或在调整后三个月内未支付分摊费用,则无论商户是否提供事先担保,都应就应付缴款支付三个月以上期间的利息。除应付缴款外,还应按支付调整货币国家的中央银行基准贷款年利率的2%支付利息。
22.7. 如果任何应付给商户的一般平均信贷余额自调整书发出之日起5年后无人认领,则这笔余额应支付给承运人,由其持有信贷余额,并等待有权领取款项的商户提出申请。
23.合同变更
若非通过书面形式,且得到承运人的特别书面授权或批准,承运人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都无权放弃或更改本提单项下的任何条款。
24.法律和管辖范围
24.1. 除非第25条或第27条规定适用,否则本文所证明的或包含的合同应受新加坡法律管辖。
24.2. 本提单项下针对承运人的任何索赔应由新加坡法院裁定,排除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 然而,承运人应有权在新加坡或商户拥有资产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对商户提出任何索赔。
24.3. 本条款不妨碍本提单项下任何索赔和/或争议的各方同意根据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MA”)的规则,将索赔和/或争议提交新加坡仲裁。
25.有效性
如果本提单所载内容与任何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不一致,且私人合同不能背离,则本提单规定应属于该不一致范围,但不得进一步无效。
26.责任范围
为免生疑问,商户特此同意承运人符合并应被视为根据有关《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有权限制责任的个体。 除非适用的司法管辖区有相悖的强制性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法律将适用),否则承运人可限制责任的资金规模的计算方式为:将载货船舶在相关时间的限制资金乘以承运人作为合同承运人时船上的20英尺标准箱(TEU)数量,并将该总数除以当时船上的20英尺标准箱(TEU)总数。
27.美国首要条款(如适用)
27.1. 如果运输属于或包括往返或通过美国港口或地点(“美国贸易”),本提单应受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US COGSA)的约束,其条款已纳入本文,并应在整个海上运输或多式联运期间以及货物在装卸后(视情况而定),在美国的海运码头由承运人或其分包商的实际保管期间具有最高地位。
27.2. 对于货物在美国境内远离码头且不在承运人实际保管下造成的损失、损坏或延误,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仅作为代理人,按照上述人员的通常条款和条件,促使(单个或多个)个体进行运输。 如果承运人因任何原因被剥夺仅在上述情况中作为代理人的权利,则其对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应根据本提单第6条规定确定,否则应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而确定。
27.3. 如果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适用,则承运人和/或船舶的责任不应超过500美元每包或习惯运费单位(根据其第1304(5)条),除非本提单已注明货物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第7.4条。
28.钢铁条款
本提单所述铁、钢或金属产品“表面良好状况”并不意味着收货时货物没有明显的锈迹或水渍。 如果商户提出要求,将签发一份替代提单,省略上述定义,并列出大副或理货员收据上可能出现的任何生锈或水渍的记号。
29.扫舱货
承运人应有权将任何货物清扫物、液体残余物,超额卸货,或带有无法识别的标记或编号的货物,或未另行说明的货物,按任何明显的重量不足或损失或损坏的比例,按相似性质托运。
30.选港货
根据商户要求,可签发带有可选卸货港或交货地的提单。 卸货港或交货地必须在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前七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传或电子邮件向承运人总办事处申报。 在没有申报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选择在第一个或其他任意选择的港口或地点卸货,此时应视为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仅对本提单项下的总数量行使选择权。 将根据发货或收货时的有效条款对货物征收费用。 该费用将由承运人收取,可选择申报或不申报。
31.在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富纳富提、瑙鲁、利希尔岛、汤加之间往返运输
如果本提单证明应规定在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富纳富提、瑙鲁、利希尔岛、汤加交付货物,则当收货人/收货人未出示提单正本却提走货物时,承运人对商户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负责。 商户承认,没有任何适当的港口基础设施来适当控制在这些港口向收货人/接收人交付货物,这可能会导致在不出示提单提单正本的情况下向收货人/接收人交付货物。